新农合报销流程

新农合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建一流的医疗服务团队,更好的服务病人和社会、服务临床一线、服务全体员工,现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我院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指服务对象到医院就诊时和体检或办理相关事宜时,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的程序、标准,必须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或答复其申办事项的制度。

    二、服务对象递交的申请报告,原则上两周内必须给予答复,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编制本部门“菜单式”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张贴在显眼位置,接受监督。

    三、根据申办事项的需要,特别紧急的,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不能当场办结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给予办结或答复。

    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

    五、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或由院领导(院务会)指定最主要负责部门,相关部门协同完成申办事项,并承诺办理时限。

    六、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计算。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的次日算起。

    三、办理的事项如果依法需要经过上级规定的专项手续或需要上级审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的大致时间告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部门超时办结的,可向院职能科室或院领导,按投诉工作程序进行处理,或进入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申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八、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依照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限时办结制,不公开本部门办结时限承诺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有关责任人对能当场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不办,受服务对象举报,经查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关责任人因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有关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属特殊情况,办理的事项超过办结时限,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告知服务对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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